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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柜台办理卡取款业务引纠纷

时间:2015-11-24 13:05来源:哈密市人民法院 作者:张庆元
 

客户柜台办理卡取款业务引纠纷 中国乡村网

徐某将瓜卖给海南瓜商卢某,卢某剩余瓜款19000元未支付。近日,双方到银行办理19000元瓜款与银行工作人员产生纠纷,随后徐某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告上法庭。

内容来自http://xcwt.org/

经审理查明,2014718日,原告徐某的妻子黄女士持原告的银行卡与海南瓜商卢某共同至被告某银行营业部,营业员雪某为原告的妻子黄女士办理了卡取款业务,从原告的账户中取款19000元,存入海南瓜商卢某的账户中,黄女士在取款凭单上签写了原告的名字。该取款凭单载明交易金额19000元,业务类型卡取款,被告雪某给其出具了取款凭单的回执。卢某在存款凭证上签字,该存款凭证上载明收款方式现金,交易金额19000元。2014727日,黄女士以账户中少了19000元,向警务室报警,民警通过电话联系卢某,卢某告诉民警19000元确实存入其账户,民警告知其应归还瓜款19000元及转存的19000元,但卢某告诉民警其与瓜农存在经济纠纷不同意归还。事后,原告以被告某银行未按其指示从卢某账户中转账,而是错误的将原告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卢某账户中为由,向有关部门投诉,2014819日,被告雪某的母亲为原告出具了承诺书,载明黄女士若2015819日如还未追回瓜款38000元,在当天雪某的母亲愿意先垫付给黄女士19000元和1500诉讼费。现原告以雪某错误办理转账业务为由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诉至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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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结果,原告的妻子黄女士持原告的银行卡,及在相关凭证代签原告的名字,是代理原告至某银行办理非现金结算,原被告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方应按其代理人要求办理相应业务,双方争议的具体服务合同内容应当以被告方向原告代理人黄女士提供的经其签字确认的相关凭证载明内容为准。本案中被告方为原告办理了卡取款业务,存入卢某账户中,黄女士也在相关凭证上签字,当场并未持有异议。因此本院认定,原告方办理的业务为转账业务即从其卡号中转账19000元到卢某的账户中。原告主张被告方错误的为其办理了业务,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双方在事后就其损失与被告雪某达成了承诺,被告雪某理应按承诺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在原告报案后,卢某拒绝返还原告38000元,故被告雪某应按承诺书履行垫付19000元及支付其他费用1500元的义务。遂依法判决被告雪某垫付原告徐某损失2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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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法院张庆元、谢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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