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3日,民勤县农牧局接到××有限公司书面举报,称××良种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玉××"玉米种子为假冒其公司生产的×玉米品种,是假种子,并提交了品种真实性检验报告两份。执法机关立案后迅速展开调查。经调查,涉案的该玉米品种已通过省级审定。执法机关立即对涉案种子抽取样品送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并依法对辖区内××农资配送中心等16家农资经营门店销售的1420袋涉案种子依法进行了扣押。经检测,该涉案玉米种子与举报公司的×玉米种子品种极近似或相同品种,为此认定涉案种子为"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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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种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规定。由于该案件案情复杂,根据执法程序规定,民勤县农牧局向上级行政机关审请将办案期限延长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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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民勤县农牧局对查实的××良种有限公司2015年生产的涉案玉米种子1460袋,涉案货值金额160600元(其中已销售40袋,销售价110元/袋,销售额4400元,尚有1420袋未销售被扣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币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币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乡村网
鉴于当事人向农户实际售出的涉案种子数量较少,未对生产造成直接损失,案发后及时将已售出的种子进行了召回销毁,主动申请撤消了该审定品种,具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2017年2月24日,民勤县农牧局召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依法对××良种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玉米种子1420袋,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321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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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目的就是要杜绝一品多名等现象的发生,规范育种者的行为,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玉米品种生产经营单位,在申报品种审定时,不得与已受理申请或已通过品种审定的已知品种极近似或相同,更不能将此类种子品种进行市场推广销售,否则就得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来中国乡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