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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成为女农民工更有效的维权屏障
日期2015-07-10 15:04    消息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女农民工的劳动权利保护已经成为妇女权益保护视野中一个重要的命题。武汉大学法学院“女性权益保护问题探究”实践团队通过在甘肃省某市的实地调研发现,近些年女农民工基本劳动权利的落实确实有所进步;但因法律空白和制度运行曲化,诸多的法律保护仍是“镜花水月”,如何让法律保护成为女农民工看得见、用得好的屏障,值得深思。

  从“女农民工”这个群体产生的那天开始,女性、农民、工人三位一体的身份特征就使她们变成了“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她们在劳动过程中面临哪些问题?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实际保护她们的权利吗?需要采取什么措施才能够改善她们的境遇?这些都是我们武汉大学法学院“女性权益保护问题探究”实践团队在甘肃省某市开始实地调研之前就想要寻找的答案。

  在与不同行业、不同年龄段的女农民工面对面接触后,一方面,我们看到随着近些年国家越来越重视劳动者保护,以及劳动法领域法制化、制度化进程的推进,女农民工基本劳动权利的落实确实有所进步;但另一方面,因法律空白和制度运行曲化,诸多对于女农民工劳动权利的法律保护仍是“镜花水月”。

  女农民工的劳动权利保护是妇女权益保护视野中一个重要的命题,有完善的制度政策远远不够,如何强化这些顶层设计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让法律保护成为女农民工看得见、用得好的屏障,才是更值得深思的问题。

  劳动合同的低签订率成为维权“拦路虎”

  女农民工外出打工以自发方式为主,通过朋友、亲戚介绍和自己择业的占就业总数的70%,就业的非正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就业的盲目性,再加上女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女农民工极少。而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短期合同比例非常高。

  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最直接、最重要的凭证,也是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工种、工时等工作内容的最重要证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加重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然而“魔高一丈”的用人单位也想尽办法规避法律,除了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通过雇用“短期工”、只与女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利用女农民工对工作介绍人的信任以“担保”代替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而部分女农民工对劳动合同也有着错误的主观认知:“合同就是约束,我今天跟着这个老板,明天跟着那个老板,要是签了以后想走还要赔钱。”

  没有劳动合同就很难确认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仅增加了讨薪和认定工伤的难度与成本,而且会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权利如超时工作、参加社会保险造成现实损害。女农民工较之男性不同之处除了非正规就业,还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因此她们虽然希望得到更多的保护,却又担心因合同受到约束。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对于超过八成没有劳动合同的女农民工来说,如何确认劳动关系便成了维权长征路上的第一步,或许是最艰难的一步。

  工资水平过低,认同差别待遇

  据调查,女农民工外出打工的工资数额绝对值比城镇职工的平均收入低很多,城乡差距显著;此外,劳动法中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是强制性规定,但很多用人单位向女农民工支付的工资就在这一标准上下极小的幅度内徘徊,既避免了违法,又控制了企业的工资成本。同时,许多女农民工即使听说过最低工资标准,但当地的标准究竟是多少并不清楚。这些都导致女农民工从事的是劳动强度大、劳动环境差的工作,拿的却是最低的薪酬,工资远远低于劳动力价值,且没有其他福利待遇和收入保障。

  与以往的调查结果不同,我们发现较多女农民工很少在工作过程中感受到性别歧视,虽然认为男女存在“同工不同酬”,获得工作机会和升迁方面也有差别,但很多人认为也是可以接受的,“工作性质不一样”,“男的体力强干得多,工资肯定要高”。我们认为,出现这一现象,一是因为调研区域的女农民工从事服务业、制造业且做辅助性工作的比较多,工作性质本身不存在性别竞争关系;第二,传统“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性别意识,也使得女农民工对于就业歧视、差别待遇的认识停留在浅显的层面,而且局限于自身所在的群体。

  劳动安全权和休息权普遍遭受侵害

  休息权和劳动安全权是劳动就业权的重要内容,同时,立法还对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权利、职业安全与卫生等方面作出诸多特殊保护。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六成以上的女农民工根本不知晓自己在“四期”还享有特殊保护,更不用说实际享受到这种权利;同时,超时加班现象严重,加班工资不能依法支付。她们当中的大多数人为了多赚点钱宁可放弃休息时间,但对于“加班”这一概念并不清楚,如有人认为“老板规定就是要工作10个小时”,有近三成的人没有加班工资,而且她们极少能有休息日,有些用人单位还存在采取换岗等其他非常规手段变相逼迫结婚或怀孕女工辞职的现象。

  此外,安全知识培训非常少,女农民工生产环境的安全与卫生无法保障。如在职业病高发的建筑业中,超过一半女工工作时没有任何防护用品,有些用人单位还需要女工自己掏钱购买。

  “纸上的权利”无法对抗“现实的侵害”

  我们认为,对农民工权利的保护一方面依赖于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更要依靠制度执行过程的公正性。然而,现实中存在着制度曲行的情况,因制度执行不力或扭曲执行而对女农民工劳动权利带来隐性和潜在的巨大消极影响。如目前呈现出泛滥趋势的“虚假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将责任和风险转嫁给了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己都不知道的派遣单位;再如,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试用期必须规定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中,但在调研过程中,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单独就试用期签订“试用期合同”或者以口头约定试用期的情况屡见不鲜;此外,绝大多数女农民工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了解,导致她们多达一半以上的人无论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动辞退,都得不到任何补偿。

  在被问及“权利被侵害后会选择何种途径解决”的时候,“忍了就算了”“找找老乡”等仍是主要答案,只有少数女农民工愿意向劳动部门求助或选择法律方式维权。我们认为,这不仅仅因为女农民工欠缺法律意识,更主要的原因是劳动争议解决通道阻塞,农民工维权程序复杂、成本极高。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女农民工的劳动权利保护工作不容乐观:第一,她们对于与自己息息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再加上对职业危险、劳动时间过长存在习惯性、适应性的接受心理,因而很难正确认识自己享有的权益,何谈有效维权;第二,劳动监察工作仍亟待加大力度;第三,立法应当明确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后果与处罚力度,只有通过强有力的法律规制才能让用人单位的趋利性不侵蚀到这“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的合法权利。我们期待多方努力推动社会进步,为女农民工劳动权利的保护提供法律、政策、文化、经济方方面面的可能性,让她们“镜花水月”的权利早日成为手中有力的维权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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