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请点击换一张 注册 忘记密码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中国乡村网 > 三农资讯 > 部委动态 > 河北立法规范农村燃气工程建设,明年4月1日起实施 返回首页

河北立法规范农村燃气工程建设,明年4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0-01-15 10:25来源:河北新农村 作者:佚名
 

  

  11月29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立法探索农村燃气工程建设,鼓励多种主体参与,因地制宜使用燃气。该条例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文来中国乡村网

  “随着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河北省农村气代煤用户骤增,亟需增加针对农村燃气的管理内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本省有关规定有序推进农村燃气工程建设,同时明确鼓励多种主体参与。 内容来自http://xcwt.org/

  条例规定,农村燃气工程建设,鼓励多种主体参与,采用管道气、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村地区燃气通达能力,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村居民因地制宜使用燃气。 内容来自http://xcwt.org/

  为保障农村用气安全,条例提出,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用户免费提供定期入户检查,对农村居民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两次,在首次通气和每个采暖期前应当进行入户检查。

http://xcwt.org/

  同时在农村设置驻村安全员和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并明确责任主体。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设立驻村安全员,负责农村燃气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和安全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村燃气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安全员对农村燃气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http://xcwt.org/

  条例明确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盗用燃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的行为。 乡村网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条例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乡村网

内容来自http://xcwt.org/


------分隔线----------------------------
------分隔线----------------------------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乡村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地址: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联系电话:010-53387132 15311203816 010-56212746 15311203807 010-56212739
监督电话:1326973820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xcgbfz@163.com  客服QQ: 通联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