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记者从市农粮局获悉,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阶段,为破解“谁来种地”和“地怎么种”的问题,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意见》结合赣州实际,开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处方”,从规范土地流转和加大财政、项目、金融、税收、用地用电、科技支持与产销对接、人才等八方面,强化政策支持,优化农业发展环境,着力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现代农业科学发展、快速发展。
在规范农村承包土地流转上,我市将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加强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合同签订指导、价格评估、纠纷调解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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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为加大财政扶持,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安排一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专业大户,扶持发展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联户经营,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引导组建农民合作社联社,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而对上级已明确可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实施的涉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申报。对市县两级项目以及上级设立、市县可自主安排的涉农项目,要逐年提高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实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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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我市金融机构将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收益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灵活方式确定承贷主体,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审贷流程,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同时,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制度,探索将家庭农场纳入征信系统管理,支持守信家庭农场融资;支持各地组建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逐步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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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我市将进一步完善对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税收征管措施,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并指导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核算,用足用好用活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临时性生产辅助设施,可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将新开发的精品果园经认定可视同补充耕地,验收合格后用于占补平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用电,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优惠用电价格。此外,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持与产销对接,鼓励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合作,促进农业科技供需对接和成果转化。涉农部门要优先选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新品种、新技术等示范展示和试验推广项目,大力开展农超对接、农社对接等。 乡村网
今后,我市将鼓励支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基层农技人员领(创)办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到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就业、任职、兼职或到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锻炼,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高校毕业生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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